黔高法[2013] 154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现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对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一千元。具有法释[2013)8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起点由人民币五百元;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三万元:
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三十万元,
以上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以前我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
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委政法委
省人大内司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家安全厅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3年7月5日印发
本网相关案例:L某大学毕业两年生活无着盗窃手机23部,一审判处10年有期徒刑,发回重审,律师再次激辩手机价值鉴定证据不足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重审改判有期徒刑5年
相关法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量刑标准:盗窃罪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盗窃罪立案标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盗窃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最高检:因生活无着偶然盗窃等五种情形不起诉
司法解释:盗窃罪司法解释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