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下称《解释》)已于2013年4月4日发布实施。《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区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批复》(法(2013] 138号)的批准,对我区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
如下: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为起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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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量刑标准:盗窃罪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盗窃罪立案标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盗窃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最高检:因生活无着偶然盗窃等五种情形不起诉
司法解释:盗窃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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