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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职务侵占罪实施细则

 [日期:2015-11-2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
核心提示: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6日讨论通过)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三十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不满二百万元的,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犯罪数额超过二百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除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两个以上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并退清个人所得全部赃款的以外,宣告刑一般不得低于五年有期徒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备两种及以上情形的,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多次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对于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教育、经销、金融等领域的职务侵占案件,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非法经营、走私、吸毒、赌博、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本网相关案例:某公司销售经理Z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本网律师成功辩护终判缓刑

相关法规:江苏省职务侵占罪量刑指导一览表

量刑标准: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职务侵占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立案标准: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司法解释: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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