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纳罚金能否得到减刑
李某来电咨询,称其子在监狱服刑,近日监狱张贴通告,要求服刑人员未交罚金的必须补交,不交罚金的将影响减刑,问关于罚金和减刑的关系法律上有何规定 ? 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先弄清楚罚金与减刑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及相关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5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3种。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减刑属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中的一种,又分为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两种。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具备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期限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从前述可知,罚金也是一种刑罚,必须执行,只有在遭遇不能抗拒的灾害确实有困难时,才能申请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故监方通知补缴罚金并无不当。至于不缴纳罚金是否就不能减刑,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监方把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当作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之一来考察,并不违法。李某想要儿子争取减刑早日出狱,如果没有出现依法可以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的情形的话,应当尽快补缴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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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笔者执业的过程中,常常有人咨询这样的问题,缴纳罚金和减刑有什么关系?如果缴纳罚金,会不会更容易获得减刑?如果不缴纳罚金,会不会影响减刑?为了方便公众对这类问题的了解,笔者在本文中就缴纳罚金与获得减刑的关系进行介绍。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减轻原判刑罚。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的条件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对于缴纳罚金与获得减刑的关系,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6月1日生效)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据此,财产刑(罚金是财产刑的一种)执行情况将会影响到减刑。
缴纳罚金的情况,将如何影响获得减刑?根据《法制晚报》2015年4月9日报道的一起案件《有钱不缴罚金拒罪犯减刑》,可以观察到司法实践的一些情况。
一、“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判项的罪犯,原则上裁定不予减刑或假释;对确无履行能力,但改造表现良好的罪犯,综合考虑,适度从严把握。”在庭审后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一中院院长陆伟敏说。
二、对履行了财产判项,但其他方面劳改表现不佳的,不予减刑,以杜绝花钱买刑情形的出现。
三、采用“审查罪犯狱内消费为主,审核罪犯家庭状况为辅”的方法,调查核实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存在狱内高消费行为,并以此为基础判断罪犯是否具有财产判项履行能力。
四、对于可以减刑的,执行数额与减刑幅度的关系,可以根据罪犯执行数额与财产给付总额之间的比例关系,来确定其获得减刑幅度。需要强调的是,按照前述方法计算出的减刑幅度尚不是最终结果,它只是决定罪犯减刑幅度的一个方面,审判人员尚需综合罪犯的原判刑罚、实际改造情况进行判断,以确定最终的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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