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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幼女犯罪的具有加重情节的量刑起点十至十三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日期:2015-11-2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
核心提示:

 

奸淫幼女犯罪的具有加重情节的量刑起点十至十三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这位网友的担心也是有道理的,因为在近年来发生的案件里面,确实在量刑上可能有做的不到位的地方,所以有些像我前面提到的云南大关县的案件,受到了网友的置疑。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目的就是确保量刑公正、透明。去年,最高法院在起草《性侵意见》,规定从严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政策导向和量刑情节的同时,根据犯罪形势的变化等情况,对有关常见犯罪的量刑标准的修订也在紧锣密鼓调研论证之中。《性侵意见》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12月25日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在保留“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规定的同时,对奸淫幼女犯罪的量刑起点专门作出规定,将普通情节的奸淫幼女犯罪量刑起点从三至五年有期徒刑调整为四至七年有期徒刑,将具     有加重情节的量刑起点从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调整为十至十三年有期徒刑。
部分地方法院亦先后对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细化从严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标准。例如,湖北高院在修订实施细则时,对符合《性侵意见》所列七种从重从严处罚情形之一的强奸未成年人犯罪,明确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山东青岛市中级法院联合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召开座谈会,制定《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座谈会纪要》,进一步统一、细化了办案标准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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