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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高法[2013]324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的问题,经个案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2013)刑他字第239号文答复我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因此,对于侦查机关的讯问录音录像,如公诉机关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又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的,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复制的情况下,应当准许。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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