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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立案条件

 [日期:2015-11-2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挡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
  2、徇私情、私利,3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3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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