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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立案条件

 [日期:2015-11-2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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