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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立案条件

 [日期:2015-11-2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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