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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立案标准

 [日期:2015-11-2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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