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一案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数量认定
《大连会议纪要》并未涉及这一内容,该部分为《武汉会议纪要》首次规定。这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确立了折算后累加的基本方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不同种类毒品的,可以将不同种类的毒品分别折算为海洛因,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作为量刑的根据。
第二,对各种毒品的具体折算方法。对于刑法、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应当按照该毒品与海洛因定罪量刑标准的比例进行折算后累加;对于刑法、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但《非法药物折算表》规定了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的毒品,可以按照《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为海洛因后进行累加。对于既无定罪量刑数量标准规定,又不具备折算条件的毒品,综合考虑其致瘾癖性、社会危害性、数量、纯度等因素依法量刑。
第三,裁判文书的表述方法。由于刑法对不同种毒品间的数量折算没有明确规定,故折算结果不体现在裁判文书中。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客观表述涉案毒品的种类和数量,并综合认定为数量大、数量较大或者少量毒品不明确表述将不同种类毒品进行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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