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高纯度冰毒千余克的重大贩毒案成功保命
【案情简介】
邢波律师近日成功办结一起从云南往山东贩卖高纯度冰毒千余克的重大贩毒案,东营中院判处重庆籍刘某某死缓,成功保命。
一段时间以来,重庆的刘某多次从云南等地贩卖毒品给东营的高某某,由高某某再向东营当地的徐某,郝某某,田某等人零售。2013年冬某日,高某某又与刘某联系,称这次要货量要比以往多一些、质量要好一些。刘某遂从云南省“小陈”处买来高纯度冰毒千余克,麻古300多粒,并携带毒品从重庆乘长途客车到青岛。2014年3月13日下午,高某某带车到青岛接携带冰毒的刘某返回东营,在东青高速东营南站出口处被东营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获冰毒963.54克;麻古347粒,重30.69克。检察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向法院起诉。
案件侦查过程中,刘某的亲属委托邢波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辩护思路】
1、刘某携带毒品从重庆坐长途汽车到青岛予以贩卖确是事实,但运输毒品是为了贩卖,系以贩卖为目的而运输,根据相关刑法理论,虽可定为贩卖、运输毒品罪,但应择一罪名量刑。
2、刘某虽毒品数量巨大,但系被他人引诱被动犯罪。
3、在犯罪中具有坦白情节,涉案毒品全部主动上交、尚未流入社会,且本人为购买毒品支付了巨额资金但尚未获得任何收益。
4、考虑到刘某其父和其他三兄弟早亡、母亲病危、妻子离家出走、孩子尚未成年的特殊家境,恳请合议庭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予以从轻处罚。
【法条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5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院判决】
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律师点评】
刘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数量特别巨大,高纯度冰毒近千克。根据贩卖冰毒50克即达判处死刑的量刑标准,现其贩卖冰毒近千克,正常来讲完全存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其家属最大的担心就是怕刘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得益于国家严格的死刑政策,刘某没有被判处死刑,但宣判以前,律师和家属承受的压力却是巨大。因涉及当事人性命,邢波律师一方面精心组织辩护材料,一方面不停联系省市公检法系统,数十次从济南驱车东营会见刘某,尽最大可能为刘某保命。好在有惊无险,刘某终被判死缓,保住一条性命。本案刘某保命成功,虽与国家死刑立即执行的严谨政策有关,但律师在其中做的工作也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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