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潦是合法的行为。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