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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立案条件

 [日期:2015-11-2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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