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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立案条件

 [日期:2015-11-2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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