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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立案条件

 [日期:2015-11-2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刑法第三百七十条第一款)]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提供不合格的枪支三支以上、子弹一百发以上、雷管五百枚以上、炸药五千克以上或者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

  (四)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

  (五)发生在战时的;

  (六)其他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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