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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问题的建议

 [日期:2015-11-0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问题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 1808 

关于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问题的建议

近年来,全国先后发生多起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给社会安定和群众安全带来严重危害。新刑诉法出台后,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但在具体实践和操作中,仍有许多问题亟待关注和解决。

一、基本概况

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全国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占全国人口1%,患有人格障碍及网络沉溺者等轻型精神病人占全国人口25%。在一定诱因下,轻型精神病人有可能转化为重型精神病人,对社会具有潜在的危险性。据公安机关统计,江苏省共有精神病人7万余人,其中重性精神病人1.8万。截至2012年底,通过近年来的多轮集中排摸核查比对,南通市最终共确认3级以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3356人,其中男性约占55.13%。另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以来全市共发生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500余起,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约占2.02%、自伤自残约占2.62%,扰乱公共秩序约占15.12%,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约占26.41%,损毁公私财物约占23.39%,其他肇事肇祸行为约占30.44%

二、存在问题

当前,在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时,基层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诸多困难,现就不同情形做如下分析:

(一)曾经确认为重性精神病人,目前又肇事肇祸的。对于这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处置、收治相对简单容易。这些对象只要有再次肇事肇祸行为的,即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置,并按规定由监护人送或公安机关强制送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二)曾被确认为重性精神病人,目前有复发迹象,但尚未肇事肇祸的。对这类人员的收治相对较为复杂,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因此此类人员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提起或其监护人送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三)对疑似精神病人,且已有肇事肇祸行为的人员处置和收治则比较复杂。目前的刑事、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程序复杂、周期长。因此对于行为人肇事肇祸行为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尚能够先期予以羁押,待鉴定结论出来后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置;对于行为人肇事肇祸行为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但又有可能再次肇事肇祸的,在鉴定结论出来之前则难以处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第三十一条虽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即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但同时又规定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因此,这类人员中除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尚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强制送精神卫生机构住院治疗外,对于监护人不同意、甚至不承认当事人患有精神疾患的则难以处置、收治。如20116月份,崇川公安分局文峰派出所在处置一起疑似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事件中,就因为家属不配合送治等原因给处置工作带来较大难度。

(四)除以上几种情形外,在对疑似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处置、收治中,还有个别的是监护人或家属要求将当事人送医院治疗,但当事人本人不同意或不承认自己有精神疾患,更不愿住院治疗,对于这部分人,医疗机构也不敢收治。

(五)在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处置、收治过程中,还有部分虽然监护人同意,但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送医院住院治疗。精神病是需要长期治疗的“高消费”病症,很多精神病人家庭经济状况恶劣,无法承担高额治疗费用,致使患者得不到有效治疗,部分家庭无力保证病人得到长期正规治疗,民政部门的救济金额有限,导致治疗费用往往无法落实。

(六)缺乏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处置、收治的基本规范。近年来,全市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把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动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落实控制措施,确保一些重要敏感时期没有发生重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但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究竟应该如何处置、怎么收治,目前在各个层面都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

三、有关建议

(一)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具体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办法。目前,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刑法》等法律都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处置、收治作出原则性规定,但具体如何实施、如何界定某些情形等都没有具体的、详细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建议尽早出台全国统一的、具体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办法,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相关规定进行细化。一要明确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肇事精神病人收治问题。新刑诉法第四章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即肇祸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对于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肇事精神病人是否继续需要收治,如果收治,程序如何设置,需要《治安管理处罚法》下一步修改时进行明确。二要进一步明确非自愿精神病人收治等问题。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对于本人或监护人不愿意住院治疗的,公安机关如何处置,也需要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三要明确精神病鉴定程序启动主体和情形。新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经法定程序鉴定……”。因此,要明确精神病鉴定程序启动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启动、还是当事人亲属及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请,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启动鉴定程序,法律也应作出明确规定。四要明确临时保护性约束的具体措施。新刑诉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因此,因立法明确临时保护性约束具体措施的内容。五要明确法院审理程序以及其他要求。判断“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是专业的法医学问题,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有精神病方面的专家陪审员参与。新刑诉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建议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也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此外,由于精神病涉及个人隐私,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可申请不公开审理。

(二)进一步完善收治、救助机制。一要明确政府各部门职责分工。要针对不同情形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明晰公安、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及其成员的职责,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精神病人收治管控工作。要明晰监护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后果,以便于各地基层单位工作中有法可依。二要缩短鉴定时间。在实践中司法鉴定时间最少三个月。因此,建议将疑似精神病人鉴定时间按照特殊程序尽量缩短,以便公安机关和其他部门采取管控以及治疗等措施。三是将精神病人治疗费用纳入政府财政。精神病人治疗费用一般由其家属自行承担或所在街道、镇、村居委会分担,但由于精神病是需要长期治疗的“高消费”病症,部分家庭无力保证病人得到长期正规治疗,民政部门的救济金额有限,导致治疗费用往往无法落实。很多精神病人家庭经济状况恶劣,无法承担高额治疗费用,致使患者得不到有效治疗,特别是一些低收入家庭难以承受。因此,即使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愿意将其送往医院治疗,但由于担心费用问题而不能得到及时收治。因此,政府应当完善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救助扶助及经费保障机制,将收治管控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经费纳入省、市两级财政,设立专用帐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所有有可能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都能得到及时收治。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808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现就刘璠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问题的建议提出如下答复意见,供参考。

近年来,由于多种因素,严重精神障碍患病率呈上升趋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时有发生,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据有关资料,全国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已录入卫生部门信息系统的约316万人,其中危险等级评估曾达到三级以上的约32.6万人,曾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5万余人。国家高度重视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工作,《精神卫生法》已于今年51日起施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为确保强制医疗程序的规范适用,使精神病人得到应有的关心、照顾和治疗,避免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强制医疗程序作了详细规定,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强制医疗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被精神病”现象或假冒精神病人逃避刑事处罚。二是明确了强制医疗的复议程序。规定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三是明确了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规定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通知强制医疗机构在收到决定书的当日解除强制医疗,等等。

代表提出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有精神病专家陪审员的意见,确有一定道理,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也尽量吸收精神病专家参与强制医疗案件的陪审工作,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还可以依法通知有精神病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到庭发表意见,确保作出正确决定。但司法解释没有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由具有精神病学专门知识的人担任人民陪审员”,主要是因为,若作此规定,将有违《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关于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的规定。

代表提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意见,我们完全赞同,实践中也是这样执行的。《精神卫生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因此,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申请不开庭审理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均予以准许。

201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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