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刑事证据 >> 刑事法规 >> 文章内容

最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抢夺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日期:2015-11-0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现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抢夺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2014年8月7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抢夺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 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对我省抢夺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二千元。具有法释〔2013〕25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十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一千元; 

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三万元; 

三、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二十万

元。 

以上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以前我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

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内司委 

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家安全厅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4年8月21日印发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