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节日期间收受下属礼金,有请托事宜,数额超出人情往来范围的,认定为受贿。
30.1、观点来源:(2013)宜刑二初字第342号
经查,Y某原在市环监局X分局工作,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送给被告人M购物卡2张,合计价值人民币2000元;2013年端午节前的一天,羊某因调回市环监局工作,为感谢被告人M而送给M购物卡5张,合计价值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Y某于春节前送2张购物卡,财物价值较小,属节日期间同事间人情往来,不宜认定为受贿行为。但Y某于端午节前送其5张购物卡,有一定的请托事由,且数额也已超出人情往来的范围,应当认定为受贿行为。
30.2、观点来源:(2014)澄刑初字第1585号
关于被告人Y及其辩护人提出“袁Y女儿结婚时收取周某等礼金,属违纪收受礼金,不宜认定为受贿”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周某等三人证言均证明为得到Y其职责范围内的帮忙和关照给予其钱物,包括上述“礼金”;其次,上述“礼金”金额已超出本地婚娶人情的正常范畴;再次,Y与周某等个人并无其他正常人情往来。据此,Y收取上述现金未改变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受贿本质,上述数额应认定为受贿。
30.3、观点来源:(2013)锡法刑二初字第0280号
关于被告人T及其辩护人提出“受贿第三笔、第五笔关于钱某和陶某甲送现金和橱柜系人情往来”的意见,本院认为,该两笔财物从主观目的和客观金额、往来平衡性上均不属于人情往来,而系利用职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故对于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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